主页 > 资讯 > 正文

风险提示——职业变更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吗

一、 案件详情 老顾是当地一名五金厂的工人,刚开始只是从事装箱、打杂方面的工作。有一次通过朋友介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鉴于老顾工作单位的特殊性,投保时业务员特意
2024-03-12 16:35 · 投资者  风中的自由    收藏
   

一、案件详情

老顾是当地一名五金厂的工人,刚开始只是从事装箱、打杂方面的工作。有一次通过朋友介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鉴于老顾工作单位的特殊性,投保时业务员特意提醒老顾,如果后续更换高危职业一定要提前与他取得联系进行职业变更,不然可能会影响保险理赔事宜。后来,老顾因为头脑灵活,慢慢掌握了冲床技术并冲床作业。不幸的是,老顾在一次工作中不幸伤残。后续老顾家人来进行理赔,最终经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后被拒赔。

二、相关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反映了告知保险公司职业变更的重要性,投保后职业变更职业是保险公司考虑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若被保险人所变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不为第一至第四类,且未依前项特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就有责任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险公司也有责任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来测定危险和厘定保险费率。

保险投保后发生职业变更可能会对保险产生影响。在职业变更后,消费者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四类以上的职业,是属于公司拒保职业。

消费者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告知职业变更事项将有助于减少理赔纠纷,顺利地获得正常赔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以案说险——关注保单宽限期
  • 下一篇:风险提示:警惕代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