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重要性
一、 案件详情 李先生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和11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保额均为10万。2017年11月22日李先生因多发性骨髓瘤在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后至保险公司
一、案件详情
李先生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和11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保额均为10万。2017年11月22日李先生因“多发性骨髓瘤”在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后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调查人员前往该院病案室调取其病历发现其主诉为“确诊多发性骨髓瘤2年”,后经社保查询,确认其于2015年9月25日确诊“多发性骨髓瘤”。对于其投保前不实告知,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解约且不退还所交保费处理。
二、相关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当就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测定危险和厘定保险费率,避免后续因为不实告知导致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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