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资讯 > 正文

以案说险重视新契约回访

一、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2日年陈女士投保了某保险机构一份分红型产品,年缴保费50000元,趸缴,保障5年。2023年10月10日陈女士签收了保单回执,次日该保险机构通过客服热线拨打联系
2024-03-12 16:31 · 投资者  风中的自由    收藏
   

一、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2日年陈女士投保了某保险机构一份分红型产品,年缴保费50000元,趸缴,保障5年。2023年10月10日陈女士签收了保单回执,次日该保险机构通过客服热线拨打联系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客户误以为是诈骗电话,直接对其进行拉黑处理,多次沟通仍不愿意接受回访,导致犹豫期内回访未成功。之后陈女士通过朋友了解到该单收益情况,认为收益太低,坚持要求退保,但因该单已过犹豫期,导致退保损失5000元左右。

二、相关法规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新契约回访即新单业务回访,是指保险公司为确认投保人知悉保险合同保障责任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益,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个人新单业务及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新单业务进行的回访。

新契约回访不仅是对消费者对保险合同中相关权益再确认的过程,同样也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行为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在接受新契约回访时应该要认真对待,这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认真核对投保单内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及实际需求,判断该保单是否适合自己,遇到不理解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如果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与自身实际需求不匹配,可选择在犹豫期退保,以便“及时止损”。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中,陈女士未重视新契约回访,对保单的基本信息没有进行再次确认,对犹豫期等内容不重视,导致其失去了深入了解所购买保单的机会,并且对条款中的不解之处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从而导致后续的退保损失的纠纷。

  • 上一篇: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积极开展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 下一篇:以案说险——重视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