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时,请如实告知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个人保险投保单问题及健康告知事项》中是否患有糖尿病、垂体、甲状腺、肾上腺疾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中勾选为“否”,并在尾页签署其姓名。2022年12月,王女士因眼部不适被确认为视网膜病变住院治疗,出院后王女士申请重疾理赔。公司收到王女士的理赔申请后立刻展开调查,发现王女士于2012年5月至6月期间因肺结核住院就诊时被确诊为糖尿病,但是在2022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故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价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如实告知,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如实告知”作为一项义务性规则,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我们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逐项如实填写,向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和赔付。
案例中的王女士投保前就已患病,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导致案件拒赔。有些消费者害怕既往疾病影响投保,所以健康告知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情况,侥幸的认为,只要保险公司承保了,后期自己得病就会获得理赔,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风险提示
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同时也积极配合了保险公司的核保流程,一般会有以下六种结果:
1、正常承保即按照健康体标准费率承保;
2、加费承保即告知的身体状况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需在标准费率上加费承保;
3、除责承保即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将把身体中非健康部位的疾病排除在外,其他部位不受影响;
4、延期承保即保险公司目前不能接受消费者的身体情况,需观察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承保;
5、限额承保即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因消费者身体情况进行最高承保额度的限制;
6、拒保即消费者所告知的身体情况超出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范围,无法承保。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提醒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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