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资讯 > 正文

远离保险欺诈,共筑和谐金融

典型案例 T某在明知C某患有严重肌肉萎缩(残疾一级)的情况下,劝说C某祖父以C某父亲名义在多家保险公司为C某投保,由T某帮助支付保险费用,保额高达93万元,并在C某身故后,向保险
2024-09-09 13:16 · 投资者  娜娜    收藏
   

典型案例

T某在明知C某患有严重肌肉萎缩(残疾一级)的情况下,劝说C某祖父以C某父亲名义在多家保险公司为C某投保,由T某帮助支付保险费用,保额高达93万元,并在C某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T某在明知C某患有严重肌肉萎缩(残疾一级)的情况下,劝说C某祖父以C某父亲名义在多家保险公司为C某投保,由T某帮助支付保险费用,保额高达93万元,并在C某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实。后经法院审理认为T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C某系残疾人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保险标的,以C某为被保险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图骗取保险金额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知识科普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第二条:保险欺诈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实施保险欺诈的后果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提醒您远离保险欺诈,共筑和谐金融。 

 

  • 上一篇:正确对待电话回访,切实保障您的权益
  • 下一篇:以案说险|投保时,请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