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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切莫忽视的犹豫期权益

2022年7月8日,李女士到某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业务,经工作人员查询,李女士于2022年5月15日购买了该公司的一份保险产品,回执签署日期2022年5月20日,李女士现在觉得该产品不适合自己
2024-09-06 12:15 · 投资者  风中的自由    收藏
   

2022年7月8日,李女士到某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业务,经工作人员查询,李女士于2022年5月15日购买了该公司的一份保险产品,回执签署日期2022年5月20日,李女士现在觉得该产品不适合自己,故选择将此份保单退保。当了解到退保金额远远低于累计所缴保费时,李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详细讲解了该保单的保障内容,建议李女士从个人保障的角度继续保留该份保单,同时提醒李女士,若坚持退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李女士深思熟虑后,仍坚持退保,并承担了该保单的退保损失。

投保人购买了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都会有一段时间的“犹豫期”,投保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再次确认保单相关内容,若最终认为该产品不适合自身需求,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了保险产品后,应及时、充分地考虑该产品是否适合自己,是否跟自身的需求和经济能力相匹配,发现不合适的时候应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因其退保时已超过犹豫期,保险公司只能按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为李女士办理退保手续,李女士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退保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详细讲解保险产品相关的条款内容,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可能承担的损失等。犹豫期可让投保人再次充分了解其保单内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及时告知,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提示广大消费者:当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签收回执并接听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或完成新契约电子回访,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权益、退保损失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于不清楚或理解有偏差的部分,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者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咨询,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当发现保险产品不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或经济承受能力时,及时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改保险计划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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