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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话号码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后果很严重!

【案例简介】 李女士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保障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缴费期10年,已缴费9年。保单生效第11年,李女士孩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女士就向保险公司提
2024-09-24 14:58 · 投资者  娜娜    收藏
   

【案例简介】

李女士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保障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缴费期10年,已缴费9年。保单生效第11年,李女士孩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女士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资料后,经核实,告知李女士其保险合同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已经失效,无法理赔。李女士对此十分不满,保险公司以前每年都会打电话提醒自己缴费,但此次保单到期后却没有进行提示,属于保险公司的服务问题,要求公司必须正常赔付。保险公司经过查证,公司确实在保单到期后进行了电话和短信提示,但因为李女士在保单到期前更换了电话号码,导致其未能接收到保险公司的提示信息,由此引发的保单失效,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不利责任。李女士对此结果不认可,并多次致电投诉,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是否正确呢?李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李女士变更了联系方式,但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的服务出现了脱节,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权利和义务中,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如果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在投保业务中最后告知的联系方式与投保人进行联系,所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因为李女士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自己变更了联系方式,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其实,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试图通过电话与李女士进行联系,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址上门联系,均没有联系上客户。

【重点提示】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大多都是长期缴费的险种,如果投保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就会导致保单处于失效状态,保险公司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老百姓的电话和地址经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的话,就很可能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而导致保单效力出现问题,保险权益受到影响,所以,作为投保人,一定要确保及时更新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动要第一时间通知到保险公司。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即使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客户缴费,如果保单因没有按时缴费而失效,那同样是由投保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因为按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投保人应尽的合同义务,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只有在接到保险公司催缴通知后才需缴纳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提示缴费只是保险公司的拓展服务,但不是合同义务,并没有强制性,即使没有提示也不影响客户主动及时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因未及时缴费而影响到合同效力,就要由投保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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