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2021年8月,罗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多年前罗女士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囊性结节。但在投保过程中,工作人员详细向被保险人说明健康告知内容,尤其注意向被保险人确认投保前的健康情况,罗女士未向保险公司透露自己的甲状腺囊性结节病史。2023年6月,罗女士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经发现甲状腺结节,最终保险公司因罗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罗女士未向保险公司披露病史,导致保险公司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承保。当罗女士患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有权拒绝理赔。这一决定虽然对罗女士不利,但体现了保险合同中的诚信原则。
风险提示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温馨提示您以下需注意的事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末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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